713贵宾会检测线路(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713贵宾会检测线路关联交易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713贵宾会检测线路(以下简称“713贵宾会检测线路”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713贵宾会检测线路与山东金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2022年度与山东金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及信息披露的情形。保荐机构在获悉上述事项后,于2022年4月29日就该事项对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在现场检查前,保荐机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向上市公司发出尽职调查提供材料清单。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通过如下核查手段进行现场检查: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深入了解公司未就与山东金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捷燃气”)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以及整改情况;查阅了公司相关三会文件以及公告文件;查阅了公司与金捷燃气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明细账、相关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

二、本次现场检查事项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关联交易事项具体情况

由于经办人员对关联交易规则存在理解偏差及工作疏忽,未将上述与关联方山东金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易事项作为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但不存在刻意误导或者故意隐瞒关联交易信息的情况。公司于2022年4月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自查时,发现与金捷燃气存在上述交易事项未进行关联交易审议的情况,及时进行了整改规范。

(二)整改措施

自查发现上述关联交易未经审议事项后,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规范,具体的整改措施如下:

1、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补充确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与参股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孙庆法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积极组织开展内部公司治理自查,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公司内部对该事项相关部门责任人落实责任,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加强内部教育。公司根据《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的公告》的有关要求,进行专项内控自查,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提高持续规范运作能力及信息披露水平。 

3、组织公司内部培训组织

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责任人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范,提升思想认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内控制度的执行,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及内控管理能力。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经专项现场检查,提请公司注意:

1、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内部培训,深入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和治理制度,特别是关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2、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公司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子公司信息报告的责任人,强调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密切关注、跟踪日常事务中与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加强公司内部沟通机制,及时反馈公司重大信息,理解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制度,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本所规定的期限内就关联交易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事项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五、公司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对公司本次专项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 

2022年公司存在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及信息披露的情形,主要系经办人员对关联交易规则存在理解偏差及工作疏忽所致,非故意隐瞒关联交易,未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经自查发现后已主动向监管部门进行了报告,并进行了整改规范,补充确认了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进行了披露。

保荐机构对公司管理层再次强调,加强对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及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意识和执行力度,要杜绝再次发生关联交易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保荐机构将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进行持续关注和督导,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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